| 简评上官仪的《对用刑宽猛策》 | | 来源: 点击:1950 时间: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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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上官仪的《对用刑宽猛策》
河南渑池 上官松筠
(第四届上官姓氏文化研讨会征文)
上官仪,父亲上官弘,任隋朝江都宫副监。他小时候就随父亲居住扬州,大业末年,父亲被陈稜所杀。他被下人藏在寺院里当了小和尚才幸免于难。后来渐渐精于文章,涉猎坟典,满腹经纶,才华横溢。得到了都督杨仁恭的赏识,杨就举荐他到京城去参加科举考试,这一年是唐太宗贞观元年。因为唐太宗很重视法律,他深知“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总是想把过重的刑法加以修定,使李唐王朝的统治更加稳固。于是他指示该科“策对”的题目定为《对用刑宽猛策》,想通过这次考试来了解一下能代表社会中、下层的考生们的看法。上官仪题目答得非常顺溜,他在这篇策对中,上溯远古,下至当朝,将中国法律的发展与变革,利好与弊端,以及自己的立法观点,简明扼要地叙述出来。他认为象周书三典、汉律九章,尽管都是古代有名的刑典,但都因时代的久远和内容的片面,可操作性已经很差。必须对前朝的法典进行修改,斟酌缓急,折衷宽严,汲取前朝严刑峻法官逼民反自取灭亡的历史教训,重新制定出宽严适度量刑合理的新刑律来。然后一方面再加强礼教,取消执法的随意性,太平盛世的大好局面就一定能实现。
下面引用的就是上官仪的那篇策对:
对用刑宽猛策上官仪
问:狱市之寄,自昔为难。宽猛之宜,当今不易。缓则物情恣其诈,急则奸人无所容。曹相国所以殷勤,路廷尉于焉太息。韦弦折衷,历代未闻。轻重浅深,佇承嘉议。 对:攘袂九流,披怀万古。览七书之奥义,觌金简之遗文。覩皇王临御之迹,详政术枢机之旨。莫不则乾纲而张礼乐,法霆震而置威刑。纵使轩去鼎湖,非无涿鹿之戮;舜辞雷泽,遂有崇山之诛。自皋繇不嗣,忿生长往。甫侯设法,徒有说于轻重;子产铸书,竟无救于衰败。是知风淳俗厚,草艾而可惩;主僻时昏,黥凿而犹犯。我君出震继天,承国宰化。孕十尧而遐举,吞九舜而上征。犹以为周书三典,既疏远而难从;
汉律九章,已偏杂而无准。方当采韦弦于往古,施折衷于当今。若能诏彼刑章,定金科之取舍;徵其张赵,平丹书之去留。必使楚国受金,不为庄生所责;长陵盗土,必用张子之言。谨对。
按照惯例,前几名的好文章皇帝都是要亲自过目的。唐太宗看了上官仪的这篇文章,正好和他的看法一致,十分高兴,就录取上官仪为第三名进士,就是后来所说的探花。这篇策对文章是该科考生的必答题,能留传下来的应该不只一篇。。但现在留传下来的,也就是收录到《全唐文》里的就只有上官仪的这一篇。这也能说明这篇文章的价值。文章中的立法思想对太宗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得到了朝廷的高度重视。这主要体现在太宗、高宗、武后、中宗、玄宗几朝以及以后的宋、元、明、清各个朝代改律制律及其客观效果上。
这篇策对的问题是这样问的:法律的制定,自古就是一个难题。怎样才能适中,这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过宽会使社会风气败坏;过严又会使坏人无处藏身,迫使他们铤而走险,影响社会安定。这些问题连汉代的相国曹参、廷尉路温舒这些历史是的法律大家们都感到头痛。历朝历代在制定法律时塑性都没有将急缓宽严相互兼顾处理得当的。空间应该怎么办?朝廷想听听你们的意见。 上官仪的文章是如何回答的?让我们从中国刑律的产生与发展上看一看上官仪的立法思想对唐律的制定和对中国后世法律发展有什么样的影响。
我国制定法律的历史久远,这可追溯到黄帝时期。当时,蚩尤作乱,黄帝征集诸侯军队讨伐,大战于涿鹿。黄帝活捉了蚩尤后就把他给杀了,这可以作为叛国者失败后被处死刑的最早记录。唐尧虞舜时,把共工流放到北方的幽陵,把驩兜流放到南方的崇山,把三苗流放到西方的三危,把鲧诛戮在东方的羽山,他们后来成为四方的少数民族的祖先,我们可以把这些作为放逐、杀头刑罚的滥觴。这即是上文所说的“轩去鼎湖,非无涿鹿之戮;舜辞雷泽,遂有崇山之诛”的意思,说即使有黄帝和唐尧虞舜这样的圣主在位,也还是需要有刑法来加强统治的。
夏禹时已经有了五刑的说法,当时任用皋繇为掌管刑法的官,说明夏初就已经有了完备的法律条文,也有了主管刑法的机构。至迟到殷末,刖足、剜心、炮烙等酷刑也相继出现(《封神演义》上讲的不应该都是瞎编的吧?)。这即是叔向所说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的史实。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刑法制度不但存在,而且还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着。
后来到了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其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以保护奴隶主贵族为目的的,其刑罚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劳动人民。但他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反对株连,提倡中刑,我们可以把这看成是儒家礼治思想的萌芽。 周穆王时,应甫侯的请命颁布了“甫刑”也就是“吕刑”,这是我国史载最早的成文刑律。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开创了我国古代公布成文法律的先例。子产在刑书中把礼与法、刑与德统一起来,主张用刑“宽猛相济,以猛为主”。上官仪在上文中说,“甫侯设法,徒有说于轻重;子产铸书,竟无救于衰败。”就是对甫侯和子产两人创制刑法的评价,说他们二人创制了成文刑法,仍然挽救不了奴隶制社会必然走向衰败和灭亡和命运。可以看出,上官仪对二人都是持否定态度的。
春秋末期,百家争鸣,儒家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孔子提倡“德治”;孟子主张“仁政”;荀子引礼入法,使礼与法结合起来,提倡“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强调“有治人,无治法”。 “有治人,无治法”,认为决定国家治乱的关键是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有了良法而国家仍然混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却没有有君子的治理而国家依然混乱的情况。所以说,治乱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善于治国的法。儒家的立法思想对我国封建社会刑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上官仪在上文中说,“是知风淳俗厚,草艾而可惩;主僻时昏,黥凿而犹犯。”前一句强调了礼教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后一句则强调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法律观点,说明治国不能靠严刑峻法,善于治国的人比起善于治国的法来要强得多。这两句话是这篇策对的理论核心。也是后世立法时所要遵循的原则。 与儒家同时,墨家提出“兼爱”,道家提出“无为”,都在后世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中得到体现,但对后世的影响都远远比不上儒家和法家。
到了战国时期,法家反对礼教,主张法治。魏用李悝,韩任申不害,秦用商鞅、吴起,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诛灭三族),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也就是说,这时候出现了多种极刑。(《新唐书.刑法志》)
到了秦始皇时,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实行严刑峻法,致使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怨怒,溃而叛之。终于使建立只有十五年的秦朝土崩瓦解。(《前汉书.刑法志》)史实告诉我们,一个靠严刑峻法来阻止人民的反抗,来维系生存的政权是不能长久的。吞并六国而建立起来的强大帝国,大兴土木,横征暴敛,严刑峻法,妄想自始皇传二世、三世、以至千世、万世,结果却在大泽乡戍卒的一声高呼中,仅传三世短命而亡。
汉兴,高祖初入关,接受了前朝灭亡的历史教训,于是就与关内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的刑罚,百姓十分欢喜。但之后“四夷未服,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消肉刑,将还适应于当时的内容编成刑律九章,史称汉九章律。曹参继萧何之后为相,信崇老庄学说,实行“无为而治”,“从民之欲而不扰乱”,“吏安其官,民安其乐,畜积岁增,户口寖息”。文帝时,张释之为廷尉,“是以刑罚大施,以至于全国
一年的重刑犯人仅有四百人。(《前汉书.刑法志》)宣帝时,廷尉路温舒也曾上《尚德缓刑》书,轻刑思想在西汉时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隋文帝立国之初,鉴于北周“刑政苛酷,群心崩骇”(《隋书》卷一《高祖纪》)的亡国教训,确立了刑罚要轻、律条要疏的立法思想。开皇元年和三年,隋文帝命高颎、苏威、牛弘等人修订了《开皇律》,精简了条文,废除了前代的很多酷刑,比如“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定留唯五百条。”(《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甚至还彻底废除了曾经让司马迁万分痛心的宫刑。隋炀帝即位后,为迎合百姓“喜于刑宽”的心理,命牛弘等人重修律令,是为《大业律》。《大业律》删去了《开皇律》中的“十恶”之名,五刑之中从轻发落的一百多条,枷杖决罚、讯因等也都轻于《开皇律》。由此可见,就“隋律”本身规定而言,与前代相比并不十分残酷,对人民的压迫也有所减轻。不过,在封建社会中,君主的意志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一点,在隋朝体现的尤为明显。隋文帝晚年仅凭自己的喜怒任意加重刑罚,不再遵循“隋律”的规定,史载文帝规定“盗一钱以上皆弃布,盗边粮一升皆斩,并籍没其家。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隋炀帝时期更是变本加厉,“诏天下盗窃以上,罪无轻重,不待奏闻皆斩,实行诛九族,轘裂、枭首、磔身”(《九朝律考?隋律考》)等严酷刑法。后来这也成为隋炀帝暴政
表现之一,后人往往将隋比秦,说它们的亡国都是由于刑重所致。
《隋律》虽然比前并不十分残酷,但由于“文帝性刻深而炀帝昏乱任意加重刑罚,百姓不胜其毒”,直接导致了隋末农民起义而短命亡国。唐初,高祖李渊入京师,学步汉高祖刘邦初入咸阳约法三章的故事,与京师百姓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从而得到了百姓的拥护。于武德元年命刘文静以隋《开皇律》为基础制定新律。不依偏轻的《大业律》而依《开皇律》,想来大概是因为炀帝是位亡国之君吧?于武德二年颁布53条格,武德七年新律完成颁布,史称《武德律》。历史上把这次制律,称为“武德定律”。《武德律》基本保持了《开皇律》的原貌,只对局部作了轻度的修改。
唐太宗对法律很是重视。他认为刑罪仍然过重,在即位的第一年就下令加以修改。史称“贞观修律”。这一年,上官仪时年十九岁,由扬州赴长安参加科举考试,于是就有了《对用刑宽猛策》那篇“策对”。
太宗看了他的文章,一定大加赞赏,又听说他年纪轻轻学识渊博,就“召授他为弘文馆直学士,累迁秘书郎。时太宗雅好属文,每遣仪视草”,他因此就成了唐太宗最年轻的老师。因为太宗重视法律,平时也少不了要请教他些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于是,他的减轻刑罚、“有治人,无治法”的立法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着唐太宗。有这样一个故事,唐太宗亲自到监狱中视察询问,见应判死刑的犯人很可怜,就放他们回家,并定于来春前来执行死刑。众犯人都如期前来就死。太宗表扬了他们的守信,放了他们。这一时期充分表现在其后几年国家的执法实践之中。据《新唐书.刑法志》载,“是岁(贞观四年),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米斗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东至于海,南及五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取给于道路焉。”从此开始进入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贞观之治”。唐朝没有前三年的励精图治,哪有贞观第四年开始的大治局面?到贞观十一年始行颁布的新律,是一次对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史称《贞观律》。《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开皇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这也充分体现了上官仪减轻刑罚、“有治人,无治法”的立法思想的正确性,虽然上官仪这时还只是一个身微言轻的秘书郎和起居郎。
高宗嗣位,马上就下令修改律令格式第二年就颁布了新律,史称“永徽改律”。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 当时上官仪升迁为秘书少监,秩从四品。龙朔二年,加银青光禄大夫、西台侍郎、同东西台三品,同时还兼任弘文馆学士如故。这时他已经位居宰相,是朝中颇有影响的人物。他的立法思想和观点对《永徽律》和《唐律疏议》的制定肯定也产生了比太宗时期大得多的影响。
中国的唐律是可以与大约于公元前十八世纪初位于两河流域的巴比伦王国颁行的人类历史上现存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相媲美的成文法典。它沿用的时间之长,发挥的作用之大在人类历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
后来,唐律在武周垂拱、载初、中宗神龙、玄宗开元年间又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改动都不大,最后定型在《开元律》上。
《开元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它体现了制律人当时的初衷。再配以“有治人,无治法”的儒家礼法观点,社会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新唐书.刑法志》:“玄宗自初即位,励精政事,常自选太守县令告诫以言,而良吏布州县,民获安乐,二十年间号称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是岁,刑部所断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往时,大理狱相传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庭树。”正如当时一首民歌中所说,“花落讼庭闲,草生囹圄静”。终于打造出了继“贞观之治”之后的又一个盛世——“开元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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